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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拍卖人”指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本公司除外)。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的物品,尤其指本公司为拍卖需要而编制的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仅供参考。
(十四) 佣金:是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按成交价的10%及15%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则按保留价的3%向本公司支付的未成交佣金。
(十五) 押金:是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交付的费用,用以约束竞买人的竞买行为。
(十六) 竞投号牌:是指与本公司签订竞买协议后领取的代表竞买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及其竞买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十七) 拍卖师:是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并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和/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和/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并对该影像制品进行善意使用。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於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和/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和/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保留价一经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更保留价,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因未达保留价而未成交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且不因本公司之相应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或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本公司拍卖的,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负)。
第十二条  上拍未成交
如拍卖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流拍),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应自拍卖日起十五日内凭委托拍卖合同取回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负)。
第十三条  视为未成交
如拍卖品已拍定,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自拍卖成交日起60日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按未成交处理,并不承担责任,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第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内,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该项委托拍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公司根据该合同之相关条款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  未取回拍卖品的责任
依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逾期每日按保留价的千分之一向本公司交纳保管费;超过上述期限45日,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同时也不再承担保管义务,拍卖品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超过上述期限3个月,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如拍卖价或出售价低於原保留价的,差额损失本公司不承担,委托人应在收到领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出售收益(已扣除应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如逾期未领取的,则将该款项存入本公司的银行帐户,代委托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担利息损失。
第十六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公司有权酌情收取第三人的担保金;
(三)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七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自拍卖日凌晨起,委托人不得撤回拍卖品。委托人在拍卖之前要求撤回拍卖品的,应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违约金后,经本公司同意,可终止委托拍卖合同并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如委托人未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其委托拍卖合同继续履行。委托人应根据提出撤回拍品的时间向本公司支付如下违约金:
(一) 拍卖图录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的,应按保留价的1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 如拍卖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应按保留价的2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 如拍卖日之前十日之内,应按保留价的3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 如拍卖预展已经开始,应按保留价的4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依本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终止后,委托人应立即撤回拍卖品,本公司不再承担保管及保险义务,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如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委托人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终止当次拍卖交易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的,委托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取得拍卖人同意可终止当次拍卖交易,拍品可以继续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委托人也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或撤回拍品。
委托人未向拍卖人书面提出终止当次交易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拍卖人向买受人追索拍卖价款。拍卖人向买受人追索拍卖价款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法院裁决结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委托人不能再向拍卖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撤回拍品的要求。
第十九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於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於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如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并在有效保险期限内,由於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拍卖品发生损坏、灭失等损失的,此损失由本公司视损失的具体情况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保留价。赔偿金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
第二十条  保险费及期限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或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於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於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如本公司撤销拍卖的,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之日起十五日止;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拍卖日起十五日止;如拍卖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十五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包括并不限於本公司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赔偿金、律师费等。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赔偿
本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可将拍卖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本公司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投保商业保险。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有权按竞投成交价的30%向委托人收取赔偿金,同时有权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或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拍卖品未能上拍,本公司仅收取图录费等其它各项费用,不收取佣金,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拍卖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流拍),委托人应按保留价的3%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售收益支付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购买价款三十天内以人民币形式扣除第二十八条所列税款后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按照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日汇率或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日汇率折算(取其较低者)。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的,则除按规定应由拍卖人代扣代缴的以外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三十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十五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如果在拍卖预展开始后,由於拍品被证明为是赝品而被撤拍,其委托人应按保留价的30%向本公司支付赔偿金;如果在拍卖成交后,由於拍品被证明为是赝品而被买家退货或拒绝提货,其委托人应按成交价的30%向本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於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有权製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和/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於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或明示。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製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本公司有权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六条  竞买手续
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领取竞投号牌等拍卖人认为需要办理的手续。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三十七条  押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之前交纳押金,押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押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竞买成功,但不能立即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押金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的定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如竞买人立即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押金可自动转化为货款,也可在竞买人结清购买价款后,退还给竞买人。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委托竞买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於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
第四十二条  委托竞投保证金
委托竞买人应将最高出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作为保证金於拍卖日前三天汇至本公司(汇款手续费自理)。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竞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竞买委托人,竞买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三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於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竞买之免责
因代理竞买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於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买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买。
第四十五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买成功,则本公司有权以收到委托竞买授权书在先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六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七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於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所领取的竞投号牌在拍卖中被举起即表示该竞买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领取的竞投号牌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出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具有法律效力(不论竞买人是否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竞买人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四十九条  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执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竞买人应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经拍卖人同意成交确认书可被视为拍卖笔录之重要组成部分。买受人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第五十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於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十一条  付款时间
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成交七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凭押金条、号牌、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品。
第五十二条  支付币种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於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於拍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同时因银行换算发生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四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於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五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包装及运输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对拍卖品进行的代为包装、处理及代办发货、托运等行为,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并无提供此项服务的义务。本公司有权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於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未付款之补救办法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於拍卖成交当日支付相当於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买受人既未在拍卖成交当日支付上述成交价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投号牌押金不予退回买受人,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或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支付的义务,同时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如果发生诉讼,买受人还应承担拍卖人因启动诉讼程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买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已转换成定金的号牌押金不予退还。
(二) 取消该次交易,并不予退还买受人已交付的定金;未交付定金或定金不足成交价30%的,本公司有权以成交价的30%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 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及支付违约金责任。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标的物损坏、丢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 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於原拍卖价款的,原差价损失由原买受人赔偿。
第五十九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后第七日起至实际领取之日止期间的保管费,每日保管费按落槌价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二) 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如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所有争议均应由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一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三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六十四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五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六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七条
文本适用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八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自行制定,其全部版权归本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抄袭、贮存、发表或用於商业目的,否则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07年05月01日起施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七十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